陈某某诉刘某离婚纠纷,离婚过错方承担赔偿等责任

网站编辑:浙江南湖律师事务所 │ 发布时间:2014-01-22 


案情简介:

原告陈某某(女)向法院起诉离婚称:因丈夫刘某(男)自20014月以来与他人同居,致使夫妻感情破裂,给原告造成了严重伤害,要求与被告离婚,由原告抚养子女,被告负担抚养费,家庭财产以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分割,同时要求被告给予过错赔偿金5000元。

被告辩称:同意离婚,但要求自己抚养子女,原告负担抚养费,自己并未与第三人同居,并无过错,财产分割以照顾子女为原则,公平分配。

法院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04月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男孩,现年11岁。双方现有财产为:砖木结构房屋三间、家用电器家具生活用品若干,无存款,无债权。被告称有债务5000元,但未提供有效证据证实,不予确认。

法院认为:原告提出离婚,被告同意离婚,应准予离婚。子女抚养问题,因其子女愿随被告生活,应尊重子女意见,原告承担一定的抚养费。对于家庭财产应照顾女方和无过错方原则予以分割。对于原告主张婚姻过错损害赔偿请求,因有证据证实,且有法律规定,故对该项请求,应根据被告的实际情况酌情考虑。

 

法院判决:

一、准予原告陈某某、被告刘某某离婚;二、婚生男孩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负担子女抚养费30元,至其18周岁为止;现有家庭财产砖木结构房屋三间归原告所有,其余家庭财产归被告所有。四、被告给付原告赔偿金2000元,限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

 

董建国律师法律评析:

关于离婚过错损害赔偿问题,我国1950年婚姻法和1980年婚姻法都没有规定,这是2001428日修改后的婚姻法的新规定。根据新婚姻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该条规定赋予了无过错方在离婚时对过错方的离婚过错损害赔偿请求权,是立法为无过错的离婚当事人所设立的一项救济措施。法院依此条第二项判决有过错的男方赔偿无过错的女方损害赔偿金2000元,是正确的。

关于赔偿金的多少问题,则应根据当地的生活水平、过错方的过错程度和负担能力等具体情况,综合考虑。本案双方当事人生活在农村,林西县又是贫困县,法院根据当地生活水平和当事人的赔偿能力等实际情况,判令过错方赔偿过错方2000元赔偿金是适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