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hiting Equipment Canada INC.(威亭设备(加拿大)有限公司)起诉上海阳程科技有限公司、台湾阳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湾南亚塑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署名权、复制权纠纷一案

网站编辑:浙江南湖律师事务所 │ 发布时间:2014-12-27 

浙江省律师协会国际业务委员会委员、本所涉外律师朱树兴律师代理的Whiting Equipment Canada INC.(威亭设备(加拿大)有限公司)起诉上海阳程科技有限公司、台湾阳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湾南亚塑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署名权、复制权纠纷一案,近日一审落锤。

本案经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三次证据交换、两次开庭,同时,为慎重起见,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将本案所涉疑难、复杂的技术图纸比对问题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软件与集成电路促进中心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专家提供意见,然后,原、被告双方赴法院再次对该专家意见进行评述。

历时近两年,2014年12月19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正式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认为:原告Whiting Equipment Canada INC. (威亭设备(加拿大)有限公司)的起诉没有超过诉讼时效,其对侵害原图和转化后的图纸著作权的行为有权提起诉讼,南亚塑胶二期工程使用的图纸抄袭了一期的图纸,对原告的图纸构成剽窃。

一审判决:一、上海阳程科技有限公司、台湾阳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构成共同侵权,应承担消除影响的民事责任,两公司应在各自公司网站上刊登声明,消除因侵权行为而给原告造成的影响。二、上海阳程科技有限公司、台湾阳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连带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50万元。

作为涉外案件,本案著作权客体为大型设备的机械设计图,涉及事实与法律问题相当复杂。该案由朱树兴律师和知识产权诉讼专家、浙江天册所罗云律师共同合作代理。作为代理律师,能够就本案取得上述一审胜诉结果,高兴之余,朱树兴律师深感该结果的来之不易,同时也深感律师同行间合作的重要和宝贵!